第 2 条 第 2 条的规定。1o 不适用于产品:
I – 沙滩凉鞋,由橡胶制成,带子通过钉钉固定在鞋底上(通常归类为 NCM 代码 6402.20.00);
II – 用于滑雪和雪地冲浪的鞋类(通常分类为 NCM 代码 6402.12.00 和 6403.12.00);
III – 鞋面呈条状并覆盖大脚趾的天然皮鞋,俗称草编鞋(通常归类于 NCM 代码 6403.20.00);
IV – 为进行体育活动而设计的鞋类,带有鞋钉、夹子、带子、横杆或装置,或准备接收它们,包括用于滑冰、摔跤、拳击和骑自行车的特定和专用鞋;
V——家用鞋(拖鞋);
VI – 舞蹈鞋(运动鞋);
VII – 一次性鞋类,采用鞋底设计,一般只能使用一次;
VIII – 用于制造设施的防止静电放电(抗静电)的鞋类;
IX – 婴儿和/或新生儿鞋,鞋面 100% 为纺织材料;和
X – 100% 鞋面和 100% 纺织外底的鞋子。
第 3 条结束通过 2021 年 9 月 30 日第 67 号通函建立的公共利益评估。
第 4 条 公开证明本决议所载决定的事实,如附件 I 和 II 所列。
2022年2月25日,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(GECEX)发布2022年第303号决议,对原产于中国的鞋类产品(葡萄牙语:cal?ados)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,决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,税额为0-10.22美元/双,详细征税见附表(巴西对华鞋类产品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结果)。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6402和6405。以下产品不在征税范围:(1)沙滩凉鞋,由橡胶制成,带子通过鞋钉固定在鞋底上(税号6402.20.00);(2)用于滑雪和雪地冲浪的鞋类(税号6402.12.00和6403.12.00);(3)鞋面为条状并覆盖大脚趾的天然皮鞋,俗称草编鞋(税号6403.20.00);(4)体育活动的鞋类,包括滑冰、摔跤、拳击和骑自行车的专用鞋;(5)家用鞋(拖鞋);(6)舞蹈鞋(运动鞋);(7)一次性鞋类;(8)用于制造设施的防止静电放电(抗静电)的鞋类;(9)婴儿和/或新生儿鞋,鞋面为100%纺织材料;(10)鞋面和鞋底为100%纺织材料的鞋类。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2008年12月31日,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鞋类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。2010年3月5日,巴西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,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13.85美元/双的反倾销税。2015年3月2日,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鞋类产品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。2016年3月2日,巴西决定继续对中国鞋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,税额为10.22美元/双,但出于公共利益考虑,将最终的反倾销税调整为13.85美元/双。2021年3月1日,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鞋类产品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。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6402、6403、6404和6405。